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12年10月16日)
第 18 條
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各機關發放資料,並與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查證資料比對;其有不符,應通知發放機關查明更正之。

各定期退撫給與支給機關對發放機關之回復仍有疑義時,得請發放機關提供當年度發放清冊及傳票,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