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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12年10月16日)
第 3 條
各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就主管業務範圍,提供下列資料:
一、司法院:領受人有無涉案情形。
二、法務部:領受人有無褫奪公權、通緝及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及其他相關情事。
三、內政部:領受人有無喪失國籍、婚姻狀況、配偶姓名、戶籍地址、死亡、死亡宣告、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遷出國外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內政部移民署:領受人最近一次出境與入境日期,及非本國籍退休教職員居留證註銷、到期與換發日期。
五、內政部警政署:領受人有無失蹤情形。
六、衛生福利部:領受人有無死亡情形。
七、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單位、投保金額及其他相關資料。
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領受人最近加(退)保日期、投保單位、投保薪資及社會保險年金領取情形及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