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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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12年10月16日)
第 6 條
退撫新制實施前定期退撫給與領受人之資料查驗及註記結果,由退撫整合平臺於每月二十日傳送至雲端服務平臺;新制發放機關於每月二十日自雲端服務平臺擷取查註資料,作為定期發放退撫給與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