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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放辦法  ( 112年10月16日)
第 7 條
舊制發放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憑證及密碼,於退撫整合平臺進行登錄及查註;離職或職務異動時,應即註銷其使用權限。

發放機關登錄於退撫整合平臺及因而取得之領受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規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