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依本條例辦理退休之學校教職員,其符合下列條件之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以下簡稱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二、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
前項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任職務係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且至退休生效日前均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本條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