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 107年08月27日)
第 10 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應就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跨校相關行政管理、教學支持事項訂定協議書。

主聘學校及中心學校應分別將協議書內容及本條例、本辦法之規定,以書面方式通知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