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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 107年08月27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特定專長領域,指學習節數不足聘任專任教師一人之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

偏遠地區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就前項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得依下列規定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一、由偏遠地區學校就其教師員額與同級或不同級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合聘教師。
二、由各該主管機關將所屬學校部分教師員額,提供予同級或不同級偏遠地區學校,聘任巡迴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