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 107年08月27日)
第 4 條
主聘學校與從聘學校以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協商同意者,不在此限;中心學校與從屬學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