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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地區學校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聘任辦法  ( 107年08月27日)
第 6 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之授課節數或得減授課節數,依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專任教師授課節數之法令規定辦理;其於各服務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