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實際服務三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轉任為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之一般專任教師,免擔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一、主聘學校或中心學校因教師異動所生缺額,其領域(或科目、學科、群科)學習節數,足以聘任教師一人。
二、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
合聘教師及巡迴教師實際服務年限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介聘至前項規定以外之學校擔任一般專任教師:
一、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聘任:三年以上。
二、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聘任:
(一)介聘至其他偏遠地區學校:三年以上。
(二)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六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