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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及管理 ( 112年01月11日)
第 10 條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學校服務,且占該校職缺並依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儲金費用撥繳事宜,應由借調學校按其所核敘薪級,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願增加提繳至個人專戶。

教職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繳退撫儲金費用;其應提繳之退撫儲金費用,得遞延三年提繳。<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