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二 章 退撫儲金之提存準備及管理
( 112年01月11日)
第 12 條
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