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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三 章 退撫年資之採計 ( 112年01月11日)
第 14 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任職年資應以依法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實際日數計算。未撥繳退撫儲金費用之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退撫儲金或曾領取退撫給與、退離給與之年資,均不得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