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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五 章 撫卹 ( 112年01月11日)
第 43 條
教職員病故、意外死亡或因公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另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