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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六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112年01月11日)
第 49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申請退撫給與之案件,應由各該案件之主管機關以書面行政處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