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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六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112年01月11日)
第 54 條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除教職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外,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期間內行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