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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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六 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 112年01月11日)
第 58 條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