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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教職員退撫儲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教職員代表及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

前項監理會成員,於教職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之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