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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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68 條
依本條例辦理自願退休或屆齡退休之教職員,其生效日期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於退休生效日前,請求變更或撤回退休申請者,須經服務學校同意;自退休生效日起,不得請求變更。
教職員或其遺族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請領退撫給與之種類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選擇月退休金之支領方式,應於申請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機關審定生效後,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變更。<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