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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71 條
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該主管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專任合格園長及教師之退休、資遣、撫卹、離職退費,分別準用本條例國民小學校長及教師之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