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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1月11日)
第 74 條
前四條所稱教職員、專業人員、研究人員、公立幼兒園園長及教師,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