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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112年02月02日)
第 16 條
各級學校依本辦法訂定之校內規章,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各級學校定有較本辦法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