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 112年02月02日)
第 5 條
教師得於國內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一)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法人、事業或團體。
(三)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一)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二)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或其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所投資之營利事業,或所投資之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
(三)承接政府機關(構)研究計畫者。
(四)公營事業機構之任務編組或臨時性組織。
(五)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六)依本部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教科用書、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出版組織。
五、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
六、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教師得於國外、香港或澳門地區兼職之範圍如下:
一、經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二、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三、經學校認定具一定學術地位之學術期刊出版組織。
四、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第五款、第六款及前項第四款兼職,其適用對象分別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