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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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三 節 退撫年資之採計
( 112年07月20日)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任職於公務人員期間已設立個人專戶者,於轉任教職員時,由轉任之服務學校報繳其教職員退撫儲金費用,並繼續累積退撫儲金。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係指適用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