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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二 節 退休給付 ( 112年07月20日)
第 26 條
教職員請領月退休金,並選擇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方式支領者,應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全額一次繳足購買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教職員依前項規定購買年金保險前,得請提供前條所定年金保險商品之保險業交付年金保險單條款,並明確告知年金保險內容及投保規定。必要時,得請其說明。

前二項教職員退休案經審定後,應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承保之保險業主動接洽教職員辦理年金保險投保手續。保險業者應於完成投保手續後,檢附相關文件,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撥付保險費。

本條例及本細則所稱保險業,係指經營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項人身保險業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