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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四 節 遺屬給與請領事宜 ( 112年07月20日)
第 41 條
退休教職員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生前預立遺囑指定之個人專戶餘額領受人有二人以上者,依遺囑指定之比率領受。

前項退休教職員之遺族有未成年子女者,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指定低於其原得領取之比率。

退休教職員依第一項規定預立之遺囑,未指定領受比率或指定未成年子女之領受比率未達原得領取比率者,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比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