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退休及資遣 第 四 節 遺屬給與請領事宜 ( 112年07月20日)
第 42 條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死亡後,其遺族適用退撫條例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尚未領罄者,其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應先由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不足支應時,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

前項遺族請領遺屬年金者,其遺屬年金由亡故退休教職員個人專戶賸餘金額支應期間,該個人專戶賸餘金額之投資運用,比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後段規定辦理。

第一項遺族請領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資格條件、請領程序、請領權利之暫停、停止、喪失等事項,均適用退撫條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