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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一 節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 ( 112年07月20日)
第 46 條
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