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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二 節 撫卹給與 ( 112年07月20日)
第 54 條
亡故教職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退撫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