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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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 112年07月20日)
第 61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項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由主管機關接續發給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發放日,及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發放日,遇例假日時仍應於當日發放。但因金融機構作業未能配合致無法如期發放時,於例假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發放。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因公傷病命令退休教職員死亡後,其遺族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發給之遺屬年金,其發放日遇例假日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