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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7年06月06日)
第 10 條
主管機關為園區發展所需,且達一定規模時,應商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設立實驗中小學、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幼兒園、托嬰中心。

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教師任用資格及學生入學資格,由教育部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學校運作經費,得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與學雜費、推廣教育及園區服務收入撥入數等收入支應,一切收支應納入作業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