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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7年06月06日)
第 32 條
園區事業違反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有關保稅貨品之加工、管理、通關、產品內銷應辦補稅程序或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者,海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保稅業務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