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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07年06月06日)
第 7 條
管理局為辦理前條所列職掌應收取之服務收入及租金收入等,應設置作業基金,為下列各款之應用:
一、科學園區之開發、擴充、改良、維護及管理等事項。
二、科學園區各項作業服務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