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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貨品輸出國外 ( 107年10月31日)
第 12 條
輸出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三十日。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輸出許可證不得申請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出口者,申請重簽時,應將原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