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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徵購辦法  ( 107年11月23日)
第 2 條
科學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之,並通知他項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