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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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6月04日)
第 2 條
本辦法規定事項,由科學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及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單位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