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 109年06月04日)
第 26 條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同區內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