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保稅貨品管理 ( 109年06月04日)
第 3 條
園區事業於辦妥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得由國外進口保稅貨品。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

園區事業尚未辦妥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

前項專案申請應先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得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設立登記,且經海關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