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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 109年06月04日)
第 38 條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核准後,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商使用。但屬前條第四項情形,得免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條委託加工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