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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 109年06月04日)
第 39 條
區外廠商得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但課稅區廠商委託時,以向主管機關辦妥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者為限。

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前,應準用第七條規定造具產品單位用量清表,及加註受託加工案件字樣送海關備查,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海關於審核報單時,得要求提供委託加工證明文件。

本條加工品出區,得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