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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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六 章之一 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
( 109年06月04日)
第 42-1 條
園區事業登記之區內營業項目包括維修者,得辦理相關產品之修理及其所衍生之檢驗、測試或維護(以下簡稱維修產品)業務,並設置維修產品之存放專區,及編製維修專用帳冊報經海關驗印,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帳冊如以電腦處理者,準用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