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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10 條
管理局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場地檢查其污染物處置狀況或索取相關資料,污水下水道用戶不得拒絕或藉故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