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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12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水質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經管理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管理局除依法處理外,情節重大者,管理局並得通知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