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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 111年12月14日)
第 14 條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應依其排放廢(污)水量、水質向管理局按季繳交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前項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之收費項目、單價、計量、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計算公式由管理局擬訂後,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