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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 106年06月14日)
第 10 條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依據。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