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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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 111年11月22日)
第 11 條
管理局得調查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之管理費申報情形,並得函請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銷售額資料,經發現不符者,應查明原因並依查明之結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