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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同步輻射研究中心設置條例  ( 91年06月19日)
第 5 條
本中心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供同步輻射研究使用之國有公用財產,依法定預算程序捐贈本中心,不受國有財產法有關處分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