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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  ( 91年06月19日)
第 8 條
本院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監事任滿前出缺者,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補滿原任者之任期為止。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