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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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17日)
第 10 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產業製程、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收受數量。
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本會規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