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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12年01月17日)
第 12 條
管理局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及其展延、變更、廢止時,應副知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